什麼是「迷幻劑」

LSD

迷幻劑(LSD)的起因:

它在1938年巴塞爾桑多茲實驗室(Sandoz Laboratories)由瑞士化學家艾伯特·霍夫曼博士,於進行一個有關麥角鹼類複合物的大型研究計畫時第一次被合成出來。

1943年,霍夫曼在一次意外的接觸中,透過皮膚吸收了微量的LSD,從而發現LSD的精神轉換效果,促使他繼續在自己身上試驗LSD。

濫用方式:

可與其他賦形劑( 添加物 )混合作成錠劑、丸劑;或作成膠狀、液體滴在吸墨紙、方糖、郵票狀紙片等傳遞物上或溶於飲料中;也可作成注射劑或雪茄,以供口服、抽吸或注射。目前台灣查獲的LSD多作成深褐色、類似沙狀的藥丸,故俗稱一粒沙。

危害性:

其為最強烈的中樞神經迷幻劑,使用後30到90分鐘會發揮效果,約在12小時後才會消失藥效。其效果因人而異,與所用劑量、濫用者的人格、心情及週遭環境皆有關係。生理上會有瞳孔放大,體溫、心跳及血壓上升、口乾、震顫、噁心、嘔吐、頭痛等現象;情緒及心理上產生欣快感、判斷力混淆、失去方向感及脫離現實感、錯覺及幻覺,感覺異常,嚴重者還會出現焦慮、恐慌、胡言亂語、精神分裂症、自殘、自殺等暴力行為。若施用過量會導致抽搐、昏迷,甚至死亡。長時間使用會產生耐受性、心理及生理依賴性,並產生「倒敘現象」,也就是已經很久沒有使用LSD,但精神症狀或幻覺仍會不預警地隨時發生。許多濫用者是因判斷力混淆、幻覺及脫離現實感,因而對自身行為安全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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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mmer Tan

作者

臺灣那可拿新生活教育中心

毒品藥物教育與戒除重建計畫